文|王玉杰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 《周易·系辞下》云:“天地结合,万物圆润。雌雄为精,万物生也。”这是指人类本身的产生。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类生产)中,婚姻不仅是实现人类生产的唯一手段,而且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密不可分,我们有着牢不可破的关系。没有人,就没有人能够创造物质事物,也就无法再谈论作为人类精神产物的社会思想文化。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古人深刻地认识到了婚姻的重要性。
婚姻直接影响不同家庭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秩序。《礼记·昏义》 说道: “不顺之人,兼二姓之长,上姓侍奉宗庙,下姓承继后世,故君子珍惜之。”家庭关系和睦,关系就亲密,但当他们不这样做时,就会发生持续的冲突。因此,婚姻对家庭的好处远远超出了夫妻双方个人的利益。在我国历史上,一些中央王朝实行的“联姻”政策,利用婚姻来协调民族关系,对稳定政局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婚姻”的含义:
1.指男子与女子结为夫妻。在古籍中,“姻”字多写为“昏”,意思是黄昏。 《婚姻》《说文》 释义:“一家人就是一家人,因为是女人,所以才叫婚姻。”婚姻的本义是,一男一女相爱到黄昏。婚姻的主要意义。
《诗经·邶风》 这首诗形象地描述了这一点:“风在尽头,但你看着我微笑。海浪嘲笑我,但中心哀悼。风强劲而朦胧。”“这首诗是讲述一个恋爱中的女人,她的情人心情不好,当他们见面的时候,她为他的自由奔放感到难过,而当他们不能再见面时,她又陷入了一种深深的、莫名的思念。后世仍常见黄昏时分。欧阳修《生查子》:“月上柳枝上,人约黄昏后。”这是一个场景。
古代婚礼是在黄昏时举行,意思是“黄昏娶女”。然而,“结婚”的含义从男女相爱到黄昏时就发生了变化,因此渐渐地,婚礼在黄昏举行。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并在制度上固定下来。
2.指婚姻。女人结婚就叫结婚,男人娶女人结婚就叫婚姻。事实上,这种“婚姻”或“婚姻”与“婚姻”的本义是相悖的,“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爱情,是父权/男权社会中的概念,是男性的耻辱。优越感和女性自卑感,这是被推崇的东西。与原来的婚姻状况相比,这可以看作是婚姻制度的演变。
在父系社会,女子出嫁,就被称为“贵”。 “复归”《说文》的意思是“女婚”。 “婚姻”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拥有一个家庭。《说文》 他还说:“结婚就是娶妻。”所谓“结婚”就是把别人家的女人带进自己家,就像偷东西一样。我理解就是来了。它反映了男权社会婚姻中男性主动、女性被动的事实。男人可以说“我要娶我的妻子,我要娶我的妻子”,但女人只能说“我要娶我的女儿,我要娶我的妹妹”,而不能说“我要娶我的妹妹”。丈夫。""从表面上看,婚姻等同于婚姻,但实际上,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却截然不同。
3.一般指婚姻关系中的姻亲。《尔雅·释亲》:“女方的父母和新郎的父母称为婚姻。”但这样的称谓即使在古代也很少见,在后世被“女婿”所取代。
(二)婚姻制度的演变
自古以来,婚姻主要有三种形式: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群婚和配对在原始社会很常见,而一夫一妻制首先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实行,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至今仍在实行。在此期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过渡婚姻或假婚姻。
1. 大众婚姻,又称杂种婚姻或混合婚姻,是指来自整个原始群体的男女相互发生性行为。这种做法发生在原始集体时期,恩格斯称之为“无知时代”,一直持续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一般认为,距今18000多年前的周口店穴居人就实行集体婚姻。《吕氏春秋·恃君览》说,“人是群居的,母亲知道父亲不知道,只能区分男女、兄弟、丈夫和妻子,没有办法成长。”上面和下面。”这是对集体婚姻生活的描述。
2、内婚制(又称血婚):排除有血缘关系的氏族内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婚姻,只承认同辈男女之间共同财产的一种婚姻形式。从历史上看,它始于大约一万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早期。民间传说伏羲与女娲是兄妹、夫妻,汉代石像中伏羲、女娲的形象为龙头蛇身、两条相交的尾巴,象征着形象。一对已婚夫妇的。体现了血缘婚姻的内容。
3. 排除异族通婚,又称亚血缘婚姻,即同一宗族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只有不同宗族的兄弟姐妹才能互相结婚。例如,A氏族的男性只能从B氏族的女性那里找到配偶,反之,B氏族的男性只能从A氏族的女性那里找到配偶。由于共同配偶不固定,父亲是集体父亲,母亲也是集体母亲,即所谓“共有丈夫”或“共有妻子”。这是一个晚期母系社会,是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距今6-7千年的一种婚姻形式。在次亲婚姻中,男方必须与女方同居,但死后必须重新安葬在原宗族墓地,不能与宗族姐妹合葬。
4、对偶婚姻:次亲婚姻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同辈异性男女短期配对同居。其中,有“男子娶大姐,到了一定年龄,有权娶大姐”的说法,这在古书中被称为“新娘”制度。已婚的成年男性必须在女性氏族内共同生活,男女之间的结合不太固定。出生的孩子“知其母,不知其父”。血统是按母系计算的,女性主宰家庭和社会地位。
5、一夫一妻制:又称独身婚姻。当已婚男女长期共同生活时,他们就会成为一夫一妻制。这是女性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后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持续增长密不可分。 “即”字的意思是在屋子里养一头猪。这表明氏族社会的集体驯化被个体经济所取代。经济利己主义加速了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使专一、排他的爱情的出现成为可能,这也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一夫一妻制是父权氏族社会实行的一种婚姻制度,妇女离开原来的氏族与男子结婚。夫妻去世后,他们被一起埋葬在男性的墓地,所生孩子的后代均按父系血统计算。据史料记载,自虞代以来,夏人、齐以来的商人、周人都放弃了自己(即后稷),都开始按父系来计算世系。这种婚姻制度至今仍在实行。
6、继任制度:又称归籍制度。其主要特点是,父亲和兄弟死后,子女可以娶妾、娶寡妇,但这实际上是变相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制度主要流行于春秋时期,主要存在于统治阶级的家庭中,奴隶主将妇女视为父母的一种活产,给予子女直接的、合法的继承地位。他们。我被允许这样做。继婚在古代文献中被称为“烝”或“宝”,在那里出生的孩子享有合法地位。
(三)婚姻类型
婚姻形式由于社会制度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而不断变化。当地民间社会自古以来就实行以下15种婚姻:
1. 初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首次结婚的青年男女被视为初婚。
2.再婚:再婚是指第一次婚姻后,配偶一方或双方再婚,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婚姻关系终止。
3.重婚:是指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之间非法建立婚姻。有配偶者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关系。根据《刑法》,这是重婚罪。
4、童养媳结婚:即先养童养女,再结婚。这是收养,一种高度剥削和强迫的婚姻形式。通常,当一个家庭出生了一个孩子时,他们会从另一个家庭收养这个女孩,并将她带入自己的家中。到了结婚年龄,她就可以嫁给自己的儿子,而养女则成为她的儿媳妇。还有的人,暂时没有儿子就收养女儿,等有了孩子再让她当童养媳。民国时期,儿媳妇作为年轻新娘出嫁已是司空见惯。解放后,童养媳制度被废除。
5、妾制:又称妾制。妾是男人与妻子以外的人结婚的女人。《春秋》云:“女子为妾,不聘为妾。”妾本是从事劳动的奴隶,也称婢女、妾。宫女和妃嫔也有为主人生儿育女的义务。为了确保有足够的继承人,旧社会的统治阶级、贵族、大地主和其他有钱有势的人被鼓励“多子多孙”。他们会收养一个“小妾”来这样做。没有通过媒人正式结婚的女性也被称为“小妾”或“小老婆”。纵观历史,自由恋爱的女性不少,虽然男女关系很深厚,但由于没有媒人安排的正式婚姻,最后却沦为“妾”的地位。妾制是一种摧残、侮辱妇女的婚姻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妻妾之间意见分歧,导致妻子对妾的阻止和迫害,历史上已被废除。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时至今日,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会允许妃子的遗骸再次出现。
6、招亲:又称入门、招女婿、入亲。过去,贫困家庭的男子往往经济基础薄弱,无法提供娶妻成家的嫁妆,所以往往嫁入女方父母家,成为女方家庭的一员。继婚是一种跨种族婚姻,所生孩子的性别随母亲的性别而定。在古代社会,丈夫的姓氏在妻子的姓氏之前,妻子的住所就是她的住所。她们的地位与已婚妇女相同。清平川《任氏族谱》 说明:“郑姓入妻家”。这表明妻子的丈夫已成为正式的随妻子姓的家庭成员。解放后,不再用妻子的姓氏在丈夫的姓氏之前。目前,没有关于收养的法律。
7、贞洁婚姻:男女订婚后,若男方在结婚前去世,女方仍留在夫家,保持贞洁。在我县古城东北角,城墙外,有任真女墓。相传,明代处女任真女幼年时与李汝子订婚。孩子突然生病了,那年她13岁。她在空闺房里呆了五十年。青蛾有白色的头,充满了纯洁。清代平原县知县黄怀祖撰有《貂池圣母墓》一文,记载于乾隆十三年(《平原县志》)。
8. 幽灵婚姻:也称为幽灵婚姻(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不寻常的婚姻)。
9、产前婚姻:又称产前婚姻,是指孩子在母亲子宫里受孕但尚未出生。指婚有三种情况:两姓世代相识的情况、朋友间相互信任的情况、以未出生孩子联姻为筹码的情况、贵族之间联姻的情况。追求优雅高雅,感受幸福快乐,用指尖自由连接两个姓氏,甚至与腹中孩子的婚姻玩一场优雅的游戏;第三此外,有的家庭没有孩子。为了希望得到一个儿子,他们“采花待子生”,俗称盘郎婚。在旧社会,一直盛行指婚、童婚等民间习俗,至今还留存着许多民间传说。
十、表兄妹婚姻:一方的父亲与另一方的母亲为兄妹或姐妹,其子女结婚。这也称为叔表婚。根据日本新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表亲结婚属于近亲结婚,是禁止的情况之一。
11、姑表婚姻:双方母亲是姐妹,子女的婚姻属于乱伦婚姻,为法律所禁止。
12、交换婚姻:两个不同姓氏的家庭同意联姻,条件是用女儿换童婚,交换婚姻是现代农村的一种常见做法。
13、转嫁:三户以上,一男一女,达到结婚年龄,以交换女儿为条件结婚的。亲属迁移是由亲属交换演变而来,办理起来更加困难,从而减少了直接交换恶劣条件的尴尬。
14、意外婚姻:丈夫在妻子死后娶了妻子的妹妹。这称为意外婚姻,在古代并不被禁止,也比较常见。
15.普通法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不办理合法婚姻登记,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得到家人和邻居认可的婚姻。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应动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前出生的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待续)
王玉杰,山东省平原县人。 1963年参加工作,先教书,后从事政治工作,在县委办公室担任秘书八年。 1999年退休后,他致力于当地史料的收集和研究。 2005年对平原县旧志进行了研究。 2011年10月,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出版局出版《历史散文《平原龙门札记》。我受命修改中国文化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的《乾隆公报《平原县志》和《中华民国公报《续修平原县志》。 2018年中国文学史出版社出版《董讷柳村诗集注释》。
玉川河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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